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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3號

選舉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翠華劉家祥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3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李茂庚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吟律師

聲請人因選舉無效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返還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確認選舉無效訴訟,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時係繳納17,335元,有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可憑,是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溢繳之14,335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選舉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