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
- 原告
-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貴富
- 訴訟代理人
- 何謹言律師
- 複代理人
- 侯兆怡
- 被告
- 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珊
- 訴訟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異議之訴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682號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億5千萬元確定,此有上開裁定存卷可憑,是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12萬7,000元。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57萬6,756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是就其溢繳144萬9,756元部分(計算式:657萬6,756元-512萬7,000元=144萬9,756元)自應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