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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訴訟代理人
何謹言律師
複代理人
侯兆怡
被告
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珊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異議之訴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682號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億5千萬元確定,此有上開裁定存卷可憑,是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12萬7,000元。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57萬6,756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是就其溢繳144萬9,756元部分(計算式:657萬6,756元-512萬7,000元=144萬9,756元)自應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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