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2號
- 聲請人
- 吳松峰
- 相對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假扣押裁定後(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601號),迄未起訴,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乙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