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號
抗 告 人即
- 相對人
- 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珊
- 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6日所為供擔保停止執行之裁定提出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揆諸前揭法律說明,仍應補繳抗告費,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