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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1號

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1號

上訴人
李後成
被上訴人
楊鴻基

      楊達新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1號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萬9200元【即(639地號土地面積1606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尺4200元×楊鴻基持分134904分之28416)+(639-1地號土地面積808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尺4200元 ×楊達新持分4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1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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