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俊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練燦河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3,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