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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6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6號

上訴人
張振盛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亦成律師
被上訴人
劉宜倫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4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4,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6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