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6號
- 上訴人
- 張振盛
- 訴訟代理人
- 何岳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亦成律師
- 被上訴人
- 劉宜倫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4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4,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