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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林雅惠
被告
林奇賢

      林昕賢

      林佳賢  原住宜蘭縣冬山鄉○○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貳萬參仟陸佰零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林奇賢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捌拾貳萬玖仟零參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林昕賢、林佳賢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陸拾玖元,其餘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參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林奇賢邀同被告林佳賢、林昕賢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96年5月2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詳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另被告林奇賢又邀同被告林佳賢、林昕賢為一般保證人,於96年5月2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前開借款之到期日、利率及違約金均詳如借據所載。惟被告林奇賢自102年9月27日起陸續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欠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兩造之約定,被告林奇賢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其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無效,被告林奇賢迄未償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林奇賢為借款人依法自應負清償責任,其餘被告林佳賢、林昕賢既為被告林奇賢之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渠等亦應負清償之責,爰依據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為本件之請求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323,60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被告林奇賢應給付原告7,829,037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林昕賢、林佳賢給付之。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理由:原告主張被告林奇賢邀同被告林佳賢、林昕賢為連帶保證人,自96年5月2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詳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另被告林奇賢又邀同被告林佳賢、林昕賢為一般保證人,於96年5月2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前開借款之到期日、利率及違約金詳如借據所載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林奇賢彰化銀行台外幣授信科目餘額表及彰化商業銀行借據8 份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答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契約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請求被告林奇賢給付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林昕賢、林佳賢給付之,均屬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224,608 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200元,合計為224,808元,本件因被告連帶給付之部分,占訴訟標的金額之比例為68%即152,869元(元以下4捨5入,以下均同),應由被告連帶負擔,其餘32%之部分即71,939元,則由被告共同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單位:新臺幣)
┌──┬─────┬───────┬──────┬──────┬────────────┬─────────┐
│編號│ 原借本金 │請求之本金餘額│   借款日   │   到期日   │          利息          │      違約金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左開利率之一成│
│    │          │              │            │            │依左開請求本金餘額自 102│,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 1  │3,400,000 │1,867,173     │100年6月2日 │105年6月2日 │年10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者,按左開利率之二│
│    │          │              │            │            │按年息2.77%計算利息。   │成計算違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左開利率之一成│
│    │          │              │            │            │依左開請求本金餘額自 102│,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 2  │1,500,000 │825,802       │100年6月2日 │105年6月2日 │年10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者,按左開利率之二│
│    │          │              │            │            │按年息2.97%計算利息。   │成計算違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左開利率之一成│
│    │          │              │            │            │依左開請求本金餘額自 102│,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 3  │2,200,000 │1,781,524     │101年9月26日│106年9月26日│年9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者,按左開利率之二│
│    │          │              │            │            │按年息2.48%計算利息。   │成計算違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左開利率之一成│
│    │          │              │            │            │依左開請求本金餘額自 102│,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 4  │3,000,000 │2,429,350     │101年9月26日│106年9月26日│年9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者,按左開利率之二│
│    │          │              │            │            │按年息2.48%計算利息。   │成計算違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左開利率之一成│
│    │          │              │            │            │依左開請求本金餘額自 102│,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 5  │5,400,000 │3,370,793     │96年5月2日  │111年5月2日 │年10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者,按左開利率之二│
│    │          │              │            │            │按年息3.09%計算利息。   │成計算違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左開利率之一成│
│    │          │              │            │            │依左開請求本金餘額自 102│,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 6  │6,200,000 │4,176,594     │97年4月15日 │112年4月15日│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者,按左開利率之二│
│    │          │              │            │            │按年息3.09%計算利息。   │成計算違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            │                        │,按左開利率之一成│
│    │          │              │            │            │依左開請求本金餘額自 102│,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 7  │2,900,000 │1,872,373     │97年4月15日 │112年4月15日│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者,按左開利率之二│
│    │          │              │            │            │按年息3.09%計算利息。   │成計算違約金。    │
│    │          │              │            │            │                        │                  │
│    │          │              │            │            │                        │                  │
├──┴─────┴───────┴──────┴──────┴────────────┴─────────┤
│尚欠本金合計:16,323,609元                                                                                │
└─────────────────────────────────────────────────────┘
附表二                                                                               (單位:新臺幣)
┌─────┬───────┬─────┬──────┬────────────┬─────────┐
│ 原借本金 │請求之本金餘額│  借款日  │   到期日   │          利息          │      違約金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                        │,按左開利率之一成│
│          │              │          │            │依左開請求本金餘額自 102│,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12,600,000│7,829,037     │96年5月2日│111年5月2日 │年10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者,按左開利率之二│
│          │              │          │            │按年息3.07%計算利息。   │成計算違約金。    │
│          │              │          │            │                        │                  │
│          │              │          │            │                        │                  │
├─────┴───────┴─────┴──────┴────────────┴─────────┤
│尚欠本金計:7,829,037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