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張惠如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巨貿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旻曉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李汪嶮
池石飛
蔡清宗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對於民國10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