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堂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浩温(原名林渭涇)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6,2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9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