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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堂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浩温(原名林渭涇)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6,2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9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