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雷祥賢
- 原告
- 雷祥欽
- 原告
- 雷祥民
- 原告
- 雷祥薰
- 原告
- 雷祥琛
- 原告
- 雷祥鈴
- 原告
- 雷禹霆
- 原告
- 游清子
- 原告
- 游秀鶴
- 原告
- 林文秀
- 原告
- 林素華
林玉惠
林素素
林佳香
游西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83,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