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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雷祥賢
原告
雷祥欽
原告
雷祥民
原告
雷祥薰
原告
雷祥琛
原告
雷祥鈴
原告
雷禹霆
原告
游清子
原告
游秀鶴
原告
林文秀
原告
林素華

      林玉惠

      林素素

      林佳香

      游西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83,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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