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號

上訴人
賴彩美
上訴人
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煌欽
上訴人
鼎鴻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鴻銘
上訴人
張阿淑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金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7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4萬1,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