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號
- 上訴人
- 賴彩美
- 上訴人
- 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煌欽
- 上訴人
- 鼎鴻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鴻銘
- 上訴人
- 張阿淑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金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7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4萬1,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