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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林俊廷

  • 當事人
    林信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號聲 請 人 林信直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蒼仁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研隆企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礁溪分行 │林信直 │102年9月10日 │147,670元 │0000000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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