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尚榮邦
- 相對人
- 陳詠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04年7月10日所為之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票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171號│├─┬──────────┬─────────┬──────────┬──────────┬────────┬──┤│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提 示 日) │ │ │ │├─┼──────────┼─────────┼──────────┼──────────┼────────┼──┤│01│104年6月18日 │1,400,000元 │104年6月18日 │104年6月18日 │WG0000000 │ │├─┼──────────┼─────────┼──────────┼──────────┼────────┼──┤│02│104年6月18日 │100,000元 │104年6月18日 │104年6月18日 │WG0000000 │ │└─┴──────────┴─────────┴──────────┴──────────┴────────┴──┘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