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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71號

聲請人
尚榮邦
相對人
陳詠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04年7月10日所為之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票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171號│├─┬──────────┬─────────┬──────────┬──────────┬────────┬──┤│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提 示 日) │ │ │ │├─┼──────────┼─────────┼──────────┼──────────┼────────┼──┤│01│104年6月18日 │1,400,000元 │104年6月18日 │104年6月18日 │WG0000000 │ │├─┼──────────┼─────────┼──────────┼──────────┼────────┼──┤│02│104年6月18日 │100,000元 │104年6月18日 │104年6月18日 │WG0000000 │ │└─┴──────────┴─────────┴──────────┴──────────┴────────┴──┘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