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玉燕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莊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11月9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