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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惠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賀秋美

      黃順發

      黃順材

      黃樹福

      黃正賢

      黃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而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即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5,464元(即374,244元X6人=2,245,464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惟此項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