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4號
- 上訴人
- 林銀妹
- 被上訴人
- 林宏昌
林錫鴻
邱寧鴻
張志豪
李忠諭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9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