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定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金慶
吳明長
吳容賓
吳秋月
吳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26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2,010元(計算式:本院判決命被告即上訴人應給付原告即被上訴人各248,402元X 5人=1,242,0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