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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定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吳金慶

      吳明長

      吳容賓

      吳秋月

      吳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26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2,010元(計算式:本院判決命被告即上訴人應給付原告即被上訴人各248,402元X 5人=1,242,0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2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