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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號

上訴人
楊玉章
被上訴人
徐宗昔

      陳志明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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