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號
- 上訴人
- 楊玉章
- 被上訴人
- 徐宗昔
陳志明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號
陳志明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