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鄧晴馨
- 當事人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上 訴 人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被 上訴人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0,990,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87,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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