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洋
- 上訴人
-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洋
- 被上訴人
-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平和
- 訴訟代理人
- 簡坤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0,990,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87,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