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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順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璉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泉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建字第2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核為新臺幣(下同)13,708,683元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972元,尚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