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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蔡仁昭張軒豪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號

聲請人
吳定豐
相對人
吳英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參諸前開規定立法理由,載明:「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等語。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自應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故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以供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又參酌上開辦法第8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所謂「法律上利益」,應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情。

二、查聲請人固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1年度宜簡字第142號、102年度簡上字第30號返還房屋事件之歷次開庭數位錄音光碟,惟觀其書狀所載,僅泛稱:「為告訴人訴訟利益故,即也請法院自清,本件請丁股交付,由簡易庭…起,每一庭審之錄音光碟,以稽核筆錄之確實與否!即何處有遭法官蓄意瀆職,故意疏漏不予記載,蓄意消音!諸傷害告訴人利益之證據。」等語,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上開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活動內容有何不符之處,亦未敘明有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利有何影響之虞,尚難認聲請人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而為本件聲請,是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既未能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嗣後如有其他合於主張或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得再檢證聲請,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張軒豪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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