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號
- 上訴人
- 李世民
- 被上訴人
- 李景榕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8萬7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號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8萬7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