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陳詠佳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尚榮邦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暨上訴利益(上訴人雖無上訴聲明,惟本件訴訟標的無從切分,既為聲明上訴,視為對於原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並以此為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96,7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台中市○○區○○○段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0,200元/平方公 尺×面積1,268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1/55=235,156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0,200元/平 方公尺×面積85平方公尺×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867,000 元。 三、台中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台中市○ ○區○○路○段000○○巷00號)部分: 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課稅現值為494,600元。 四、合計為1,596,7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