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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4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進泰
即被告
黃奐懿
被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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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44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本院係為原告全部勝訴、被告全部敗訴之判決,是其上訴利益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6,0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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