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進泰
- 即被告
- 黃奐懿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44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本院係為原告全部勝訴、被告全部敗訴之判決,是其上訴利益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6,0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