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邱正雄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呂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84號返還所有權狀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4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84號返還所有權狀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