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8號
- 抗告人
- 賴碧雲
- 相對人
- 何佳融
林億柔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38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8號
林億柔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38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