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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8號

抗告人
賴碧雲
相對人
何佳融

      林億柔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38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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