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3號
- 原告
- 黃寶誼
- 訴訟代理人
- 游敏傑律師
- 被告
- 陳國祥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91號返還售屋款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6年3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上開民事事件已於108年7月24日終結,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可憑(見本院卷第188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本件目前仍依本院108年12月27日民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中,一併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