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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訴人
徐耀祖
上訴人
龍德地磅
法定代理人
俞義終
被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康志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3,495,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