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徐耀祖
- 上訴人
- 龍德地磅
- 法定代理人
- 俞義終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康志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3,495,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