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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祥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秀蓮

      王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金字第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而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即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萬元(即570萬元+750萬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240元;惟此項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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