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李裕亮即裕豐木材加工廠第二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茂唐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茂唐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