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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訴人
被告
李裕亮即裕豐木材加工廠第二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茂唐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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