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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榮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廖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61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06,074元(即本院判決拆屋還地範圍面積72.22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6,700元/平方公尺=1,206,074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