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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3號

原告
黃寶誼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告
陳國祥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91號返還售屋款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6年3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上開民事事件已於108年7月24日終結,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可憑(見本院卷第188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本件目前仍依本院108年12月27日民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中,一併序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7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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