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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告
神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耿賓
被告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3日送達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內所載送達處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神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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