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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吉雄
即被告
賴游阿不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賴信政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重字第7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賴吉雄、賴游阿不均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而原判決係為原告全部勝訴、被告全部敗訴之判決,是其等上訴利益同原告起訴時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即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241,668元、2,422,933元。是經核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各為上訴人賴吉雄79,462元、賴游阿不37,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所具上訴狀均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5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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