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吉雄
- 即被告
- 賴游阿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信政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重字第7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賴吉雄、賴游阿不均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而原判決係為原告全部勝訴、被告全部敗訴之判決,是其等上訴利益同原告起訴時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即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241,668元、2,422,933元。是經核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各為上訴人賴吉雄79,462元、賴游阿不37,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所具上訴狀均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