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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唯楓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大聲娛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克蕙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2,622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