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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高鈺芳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陳靖忠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4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本院係為原告全部勝訴、被告全部敗訴之判決,故上訴利益同原告起訴時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新臺幣(下同)3,956,725元(計算式40,000元/坪×土地面積327.25㎡×0.3025=3,959,725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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