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 原告
- 即
- 原告
- 主參加被告 沈素蓮
- 訴訟代理人
- 陳育廷律師
- 被告
- 即
- 被告
- 主參加被告 許文彰
- 訴訟代理人
- 包漢銘律師
- 被告
- 即
- 被告
- 主參加被告 藍如成
- 被告
- 主參加原告 王明進
- 訴訟代理人
- 簡坤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聖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參加原告王明進」之記載,應更正為「主參加原告王明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主參加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