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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告
原告
主參加被告 沈素蓮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被告
被告
主參加被告 許文彰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被告
被告
主參加被告 藍如成
被告
主參加原告 王明進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複代理人
陳聖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參加原告王明進」之記載,應更正為「主參加原告王明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主參加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