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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碧雲
被上訴人
即被告宜蘭縣員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佑任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大利揚國際理財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姵妡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惠麗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1,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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