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碧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宜蘭縣員山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佑任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利揚國際理財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姵妡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惠麗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1,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