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號
- 原告
- 神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耿賓
- 被告
-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補費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