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劉家祥
- 法定代理人張耿賓、張國瑞
- 原告神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號原 告 神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耿賓 被 告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 補費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2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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