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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8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瑞生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簡羅玉鳳

特別代理人 簡枝才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58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故本件上訴利益依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移轉系爭房地應有部分各1/4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1,525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8,600元/㎡x 760㎡x 1/4+183建號房屋課稅現值1,070,100元x1/4=3,801,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07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8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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