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3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