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李志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正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3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