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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7號

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愈繹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7號請求確認經界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其上訴利益應核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7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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