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5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映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宏哲

上列上訴人與黃薇苓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准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7月12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月18日函知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並於同年月2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少家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5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