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宏哲
上列上訴人與黃薇苓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准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7年7月12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月18日函知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並於同年月2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少家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