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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秀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守玄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徐宥森即大展電機企業社

      曾午彬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核為新臺幣(下同)1,284,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8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