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阿幸
- 法定代理人
- 李鳳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世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9,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謝昀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