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0號

聲請人
林再榮
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相對人
游啟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參紙,金額共計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各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且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參紙,經其依法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附表編號1、3之本票,到期日之月份欄位皆經改寫,惟改寫處僅蓋有形式上難以認定為何人所有之指印,並未有發票人之簽名或用印,故改寫不合法,應以改寫前文義認定到期日,亦即以107年12月13日與12月5日為該本票到期日(票據法第11條第3項、第6條規定參照)。而附表編號2之本票,亦同上所述而有改寫不合法情形,惟無法於形式上察得其改寫前文義究竟為何,自與未載到期日之本票無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即107年12月30為到期日。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票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50號│├─┬──────────┬─────────┬──────────┬──────────┬────────┬──┤│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號│ │ (新 台 幣) │ │ │ │ │├─┼──────────┼─────────┼──────────┼──────────┼────────┼──┤│00│106年6月13日 │1,000,000元 │107年12月13日 │ │TH0000000 │ ││1 │ │ │ │ │ │ │├─┼──────────┼─────────┼──────────┼──────────┼────────┼──┤│00│105年12月30日 │500,000元 │107年12月30日 │ │TH0000000 │ ││2 │ │ │ │ │ │ │├─┼──────────┼─────────┼──────────┼──────────┼────────┼──┤│00│107年7月5日 │500,000元 │107年12月5日 │ │TH0000000 │ ││3 │ │ │ │ │ │ │└─┴──────────┴─────────┴──────────┴──────────┴────────┴──┘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0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