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6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立大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順昌
- 被上訴人
- 林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