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槐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鈺安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5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尚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