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錦龍
- 即原告
- 許錦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錦福
許紋娥
許紋珠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